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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财政完善医疗救助政策 切实兜牢兜实民生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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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3-15 16:34作者:宁夏会计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123号令,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我区医疗救助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近年来,立足我区的实际,自治区不断完善医疗救助政策体系,有效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使困难群众切实体会到获得感和幸福感。

      一、医疗救助基金保障参保缴费资助水平逐年提升。 201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对除《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管理办法》(2015年第78号令)规定参保资助对象以外的三级中度残疾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人群个人参保缴费资助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基金保障范围(原由自治区、市县(区)三级财政分担),近几年医疗救助基金参保资助金额明显增加。从2019年1.45亿元增加到2021年2.98亿元,年均支出增加1.4亿元左右。

      二、医疗救助待遇一站式结算,提高了基金支出力度。2020年,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74号),自2020年起我区实现了基本医保基金、大病保险资金、医疗救助基金一站式结算,打通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衔接的通道,将原来依申请人工报销调整为自动结算报销,让更多群众能够直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政策。2020年、2021年年均困难人群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保障支出为4亿多元,与2019年2.6亿元相比,年均增加1.5亿元的支出规模。

      三、医疗保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不断加大了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功能。2021年11月,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民政厅等7部门印发《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医保发〔2021〕160号),对我区医疗救助政策进行再巩固和完善,其中将困难人群纳入动态参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并将医疗救助门诊和住院保障水平从3.3万元年度救助限额调整至5万元年度救助限额,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新增对已脱贫人口和纳入民政部门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低保边缘人口中发生的高额费用的大病患者给予年度救助限额16万元的医疗救助等,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作用。

      四、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提高保障能力和水平。2022年自治区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下调低保边缘人口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起付标准,将我区低保边缘人口起付线调整至3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线调整至7000元,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五、严格落实2023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政策,救助参保缴费补助支出将增加。2022年8月31日,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宁医保规发〔2022〕2号),明确提出2023年度我区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50元,比2022年提高20元,医疗救助对困难人群参保资助标准也相应提升。其中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二级以上重残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补助从每人330元调整至每人350元;重点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保对象、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员定额补助从每人270元调整至280元;对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定额补助从每人240元调整至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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