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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自治区水利厅等九部门制定印发了《自治区四权抵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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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2-20 16:38作者:宁夏会计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1〕3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财政政策(试行)>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1〕6号)规定,自治区财政厅联合水利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和宁夏银保监局九部门制定印发了《自治区四权抵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支持企业使用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进行抵押贷款融资,对符合条件的贷款,自治区财政给予2%贴息支持。

    (一)办法明确了奖励资金的用途和支持范围。一是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企业使用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抵押贷款的贴息;二是金融机构必须取得银行业金融业务许可证,具体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

    (二)办法规定了个部门的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四权贴息的财政政策制定、全区四权贴息项目库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总体绩效评价及政策宣传解读等工作;自治区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四权贴息项目库建设,并指导各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四权贴息项目库;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等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及金融支持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改革指导意见等财政金融政策;金融机构配合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贷款金额、抵押权、贷款期限和实际使用期限、贴息金额等具体审核工作,并对贴息金额计算的准确性负责。

    (三)办法明确了奖励条件和标准。一是享受四权贴息支持的贷款,是指企业使用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抵押,从金融机构获得的1年期以上(含1年期)贷款;二是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额度每年给予2%贴息支持,贴息资金逐年算账,按年度或到期后一次性拨付。对提前还款导致实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贷款不予贴息。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享受贴息。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申请贴息。三是每个企业每年享受四权贴息的额度超过500万元的,按500万元支持。

    (四)贴息资金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申报、审拨和拨付。各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四权贴息项目库,切实加强四权贴息项目预算编制和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工作。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四权”抵押贷款合同后,报其注册地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地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及时予以审核,并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四权贴息项目库。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区本行业贴息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本行业贴息项目库。各地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各行业贴息项目进行汇总,形成本地区四权贴息项目库。自治区财政厅汇总全区各行业贴息项目后,形成全区四权贴息项目库。各部门借助项目库对资金进行审核和拨付。

    (五)办法明确了绩效管理的相关内容。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四权贴息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办法还规定企业贷款可自行选择财政贴息政策,对于已享受本办法贴息政策的贷款,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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